2021-01-26 11:02:16來源:GBI瀏覽量:514
1月20日,上海陽光醫藥采購網發布《全國藥品集中采購上海地區補充文件》,對上海地區企業申報、藥品配送、質量檢測、三方協議、貨款支付、中選藥品等內容作了詳細要求。
1. 企業申報:本次集中采購供應的藥品應是臨床常用包裝,鼓勵同時提供滿足慢病常用藥2周以上用量包裝的藥品。
2. 藥品配送:一個中選藥品僅可以委托一家藥品配送企業負責配送,配送意向協議不得違背《全國藥品集中采購文件》的要求。指定配送企業2020年配送藥品范圍覆蓋本市所有區;指定配送企業具備24小時內向全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配送中選藥品的能力和條件。作為承擔配送義務的藥品配送企業不允許通過第三方購買中選藥品。
3. 質量檢測:中選企業必須接受工作機構采用近紅外光譜建模等檢測方式對供應的每批次中選藥品進行檢測。申報企業必須接受中選藥品一年至少兩次的抽檢和必要時進行的飛行檢查。
4. 三方協議:申報企業中選后,將由工作機構、中選企業與指定配送企業簽訂三方協議,中選生產企業應按三方協議約定支付配送企業藥品配送費用,不得拖欠。
5. 貨款支付:簽訂三方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工作機構向指定配送企業支付全部貨款的 50%;采購周期執行半年或采購量達到協議約定采購量50%后,工作機構向指定配送企業支付全部貨款的45%;完成約定采購量后,工作機構對指定配送企業貨款進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貨款。
6. 中選/未中選藥品使用:本市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采購和使用全國藥品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使用量原則上與上一年度水平相當。在保證中選藥品用量的前提下繼續采購并使用未中選藥品,但數量按比例關系折算后不得超過中選藥品。
中選企業承諾按中選價向本市有需求且能保證在 30 日內回款的各醫保定點藥店供應中選藥品。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未中選的最高價藥品,根據價差實現梯度降價后(以中選價托底)方可繼續采購使用,實際采購價由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通過掛網公開議價確定。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仿制藥品生產企業超過(含)3 家的,不再采購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購申報要求的同品種其他生產企業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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