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號),進一步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委托生產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保障藥品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結合工作實際,省局組織對《黑龍江省藥品上市后場地變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刪除了第一條“促進外省藥品品種在我省落地:對我省企業引入外省藥品品種僅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情形的,在辦理B類藥品生產許可時,免于提交轉出方所在地省級局出具的同意受托意見”。現將修訂后的《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發布。
黑龍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黑龍江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上市后場地變更實施辦法(試行)
為做好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我局對相關藥品生產場地變更情形進行了梳理并提出了實施辦法,具體情況如下。
1.原生產地址已廢止或因歷史原因藥品持有人已變更但生產地址未變更情形。企業出具變更地址后不發生實際生產承諾書,同時在藥品生產許可證副本上標注“僅限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藥品上市前應按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要求進行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
2.生產地址已廢止、發生持有人變更或藥品批準上市后長期未生產等原因,導致變更前的藥品質量數據缺失或不具有代表性、可比性,持有人無法開展藥品品種場地變更前后質量對比研究情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選擇原研產品、仿制藥參比制劑、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市售主流等作為對照開展質量對比研究;中藥獨家生產品種確實無法開展質量對比研究的,經風險評估無安全隱患的,可免于提交變更前后質量對比研究材料。高風險品種、國家政策明確要求的品種除外。對于在變更藥品生產場地時不能提供變更前有關數據的情形,如涉及發生生產設備、原輔料及包材來源和種類、生產環節技術參數、質量標準等生產過程關聯變更的,應參照相關法規開展。
轉移品種是同一劑型不同品種多種品規,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基于風險原則選擇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品種和規格,按照藥品生產場地變更相關要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不同品種多種品規可以整體變更生產地址。但其余品種上市前仍需按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要求申報生產地址變更,經批準后方可上市銷售。高風險品種一事一議。
僅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生產企業及生產場地不變、繼續委托藥品原持有人生產的情形,受托企業在1年內接受過國家局(涵蓋符合性檢查內容)或省局符合性檢查的,結合企業遵守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和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根據風險管理原則進行審查,沿用最近一次現場核查報告和結論,可免予現場檢查,同時要求企業應做好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相關的質量對比研究及穩定性考察等工作,并將結果納入年度報告。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國家法律法規等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關于《關于修訂〈黑龍江省藥品上市后場地變更實施辦法(試行)〉部分條款有關事宜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一、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辦理“僅用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B證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應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7號)附件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他人生產的情形”準備相關材料。
二、“僅限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品種上市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需要做哪些工作?
藥品上市前應按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要求開展相應研究工作,并按照相關規定提出上市前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上市銷售,包括:
(一)藥品生產場地變更申請。變更藥品生產場地的,藥品的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應當與原藥品一致,持有人應當確保能夠持續穩定生產出與原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產品。
(二)對于長期未生產品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提出恢復生產核查申請。
(三)對于未經過處方工藝核查的基本藥物和注射劑品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提出處方工藝核查申請。
三、因持有人變更、藥品批準上市后長期未生產或生產地址已廢止等因素,導致變更前的藥品質量數據缺失或不具有代表性、可比性,持有人如何開展藥品品種場地及制劑原料藥供應商變更前后質量對比研究?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開展質量對比研究的目的是為了評估變更前后產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是否具有一致性。若無變更前產品,首選采用原研產品或參比制劑,其次采用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最后可選擇市售主流產品進行對比研究,并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若無法開展對比研究,則應參考新產品的要求進行研究申報。
四、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在產品種整體變更生產地址,轉移品種涉及不同品種多種品規時,如何申請?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按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要求,完成待轉移品種的研究和驗證工作。基于風險原則提出申請,選擇同劑型中一個具有代表性的品種和規格按照藥品生產場地變更相關要求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獲批后不同品種多種品規可以整體變更生產地址。除代表性品種以外的品種規格產品在上市前仍應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及相關技術指導原則要求,申報生產地址變更,經批準后方可上市銷售。
五、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后繼續委托藥品原持有人生產,并且受托企業在1年內接受過省局符合性檢查的情形。發生實際生產前如何辦理生產許可?藥品上市前是否需要申請符合性檢查?
(一)藥品上市前,受讓方應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地址變更的許可,受托生產企業在持有人變更生產地址完成后,辦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接受委托生產的許可。
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后,藥品再注冊批準通知書上的生產地址如何與生產許可證上的地址相同?
藥品再注冊周期為五年,再注冊批準通知書內容以申報時品種信息為準,在此期間如發生地址變更,可參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2021年第8號)第十四條:完成《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后,持有人憑變更后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提出申請,省局在藥品注冊備案變更系統中對持有人藥品注冊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載明的生產場地或生產企業的變更信息進行更新。
七、在變更藥品生產場地時同時關聯其他藥品注冊管理事項變更情形,如何開展?
在變更藥品生產場地的同時,生產設備、原輔料及包材來源和種類、生產環節技術參數、質量標準等生產過程變更的,持有人應當充分評估該變更可能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影響的風險程度,確定變更管理類別,按照有關技術指導原則和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進行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按照審批權限,經國家藥監局批準、省局備案后實施或報告。
八、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上市后變更生產地址,哪些情形需要申請符合性檢查?
一是藥品上市許可持人變更后,新持有人從未經歷過符合性檢查,應申請符合性檢查;二是涉及的車間或者生產線未經過GMP符合性檢查的,應申請符合性檢查;三是已經過GMP符合性檢查的車間或者生產線發生改建、擴建的,應申請符合性檢查;四是其他需開展上市前藥品GMP符合性檢查的。
九、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后,仍委托原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制劑時,一年內未進行過GMP符合性檢查,如何準備申報材料?
答: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仍委托原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制劑的,如藥品的生產場地、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發生變更的,應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相關的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進行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后,按照變更生產地址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同時發生了其它藥品注冊管理事項變更的,應在獲得批準或備案完成后方可生產上市;如藥品生產場地、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均未發生變更的,應針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后相應的變更項按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相關要求進行充分風險評估,并提交承諾書,按照變更生產范圍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同時做好持有人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檢查準備,原則上不需要提交藥學變更研究資料。
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辦理委托生產有效期到期延續事項,如何準備申報材料?
答: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有效期到期延續時,如委托生產藥品的生產場地、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發生變更的,應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和相關的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進行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后,按照變更生產地址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同時發生了其它藥品注冊管理事項變更的,應在獲得批準或備案完成后方可生產上市;如藥品生產場地、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均未發生變更的,應針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變更后相應的變更項按照《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相關要求進行充分風險評估,并提交承諾書,按照變更生產范圍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同時做好持有人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檢查準備,原則上不需要提交藥學變更研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