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8 09:54:42來源:醫藥代表瀏覽量:367
附:醫藥企業被評定為“嚴重”“特別嚴重”失信的評定標準:
一、醫藥企業價格或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嚴重”
1.根據法院判決或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給予回扣等醫藥商業賄賂行為,同一案件中累計行賄數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或單筆行賄數額3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2.本地區稅務部門查處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中,屬于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一方,涉案的價稅合計金額累計在100萬元以上,不滿1000萬元的。
3.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掛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繼續高價供應超過3個月的。
4.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被依法處罰后,不主動糾正涉案醫藥產品被認定違法的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掛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繼續向醫療機構高價供應涉案醫藥產品超過3個月的。
5.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異常,違背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原則,被醫療保障部門函詢約談,不能充分說明原因,相關行為在本省范圍內持續時間超過1年或相關行為持續期間在本省范圍內銷售金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藥品或醫用耗材價格異常,違背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原則的具體情形見2.5.1.1-2.5.1.6項。
6.通過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獲得藥品或醫用耗材掛網、中標資格,已對其他企業掛網、中標結果造成影響的,如導致競爭對手喪失掛網、中標或中選資格,導致競爭對手以被迫降低收益的方式獲得掛網、中標或中選資格等。
7.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或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擾亂集中采購秩序,既遂的。
8.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購銷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個月告知集中采購機構和采購單位,對臨床診療秩序構成嚴重影響的,如導致臨床治療手段缺失或臨床治療方案無法實施、危害影響患者生命安全等嚴重后果。
9.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累計發生中等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10.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的。
二、醫藥企業價格或營銷行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級評定為“特別嚴重”
1.根據法院判決或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實施過給予回扣等醫藥商業賄賂行為,同一案件中累計或單筆行賄數額200萬元以上。
2.本地區稅務部門查處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中,屬于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一方,涉案的價稅合計金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
3.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掛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繼續高價供應超過6個月的。
4.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被依法處罰后,不主動糾正涉案醫藥產品被認定違法的高價,不主動申請下調掛網、中標或中選價格,自處罰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繼續高價供應超過6個月的。
5.近三年在本省范圍內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累計3次以上的。因列入《全國醫藥價格和招采失信企業風險警示名單》被評定為“嚴重”的,不納入計算。
聲明:本文系藥方舟轉載內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平臺觀點。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與本網站留言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