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7 15:41:24來源:蒲公英瀏覽量:713
2021年12月25日,天目山全資子公司黃山天目與安徽順和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黃山天目向安徽順和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支付貨款 8697502.59元,并按照年利率3.85%賠償自2021年5月25日起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案件目前處于一審判決上訴期。
01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判決。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全資子公司黃山市天目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山天目”)為被告。
涉案的金額:黃山天目與安徽順和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和堂”)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涉案金額為8697502.79元(并按照年利率3.85%賠償自2021年5月25日起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是否會對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案件尚處一審判決上訴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尚存不確定性。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02 公告全文
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2021年8月,安徽順和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因中藥材采購買賣合同糾紛為案由對公司全資子公司黃山天目提起訴訟,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及公司全資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21-078)。
案件基本信息
訴訟機構: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地:黃山市
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安徽順和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區現代中藥產業創業基地B區13號樓C座
法定代表人:徐輝
被告:黃山市天目藥業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黃山市黃山經濟開發區翰林路7號
法定代表人:李祖岳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占用的資金8876862.59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還清貨款之日止資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案件事實及理由
原告為被告公司提供中藥原材料,交易方式為貨到付款,直到2021年5月2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公司貨款合計8876862.59元,因為被告拖欠的貨款金額巨大,嚴重影響了被告公司的正常運營,原告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二、本案訴訟進展
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皖1002民初23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被告黃山市天目藥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安徽順和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貨款8697502.59元,并按照年利率3.85%賠償自2021年5月25日起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2、駁回原告安徽順河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等的影響
鑒于上述案件處于一審上訴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積極應訴,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公司將持續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有關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提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報備文件
1、《民事判決書》(2021)皖1002民初2301號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12月25日
03 歷史違法信息
1、以股權轉讓方式進行資金占用
2018年12月24日,長城集團將所持銀川西夏100%股權轉讓給文韜基金和武略基金。
2018年12月30日,天目山藥業控股子公司銀川天目又準備用5500萬元從兩個基金手上買銀川西夏100%股權,2019年4月支付了5414萬元,相關股權尚未過戶,而文韜武略基金本身就是長城集團籌建的,所以這筆錢就被控股股東形成了占用。
2、以工程建設方式進行資金占用
2018年6月20日,銀川天目與共向蘭州簽訂總價為6000萬元的工程合同,約定由共向蘭州承包建設銀川天目旗下的相關溫泉康養項目,2018年7月-2019年2月,銀川天目向共向蘭州累計轉賬3073萬元,本來正常交易時,一手交錢,一手開始施工,但是上述工程項目無施工跡象。 轉賬中的2700萬元最終轉入長城集團控股子公司青蘋果網絡,373萬元用于償付長城集團向李祖岳的借款。
3、對于上述資金占用事項,公司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本應該在2018年年報、2019年年報就應該披露的資金占用事項,天目山藥業遲至2021年4月30日公告2020年年度報告時才披露上述事項構成資金占用。
從違規的時間段來看,主要集中在2018年底到2019年初,并在此后一直延續到2021年4月發布2020年年報前,才披露存在違規的事項。因此,證監會依據其違法行為,對天目山藥業及16名相關責任人作出以下判罰:
對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 萬元罰款;
原實際控制人趙銳勇,處以500萬元罰款,采取5年市場禁入措施;
時任董事長趙非凡處以70萬元罰款,采取3年市場禁入措施;
時任總經理(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李祖岳,處以70萬元罰款;
時任天目山藥業總經理、董事、銀川天目執行董事俞連明,處以60萬元罰款;
時任總經理助理兼銀川天目執行董事翁向陽,處以60萬元罰款;
時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費麗霞,處以50萬元罰款;
時任財務總監周亞敏,處以10萬元罰款;
時任董事楊晶,處以50萬元罰款;
時任獨立董事張春鳴、章良忠、余世春,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時任副總經理汪培鈞、程海波、耿敏,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時任監事陳巧玲、葉飛,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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